舊時代Netherlands(即低窪地區)指的是歐洲北海沿岸,廣義包含今荷蘭、比利時、德國北部及部分盧森堡等地。隨著後來(荷蘭)聯省共和獨立、比利時與盧森堡脫離荷蘭獨立,The Netherlands則被用於荷蘭的正式國名。但正式國名之所以沒有廣泛使用,跟長期以來,從大航海時代(當時聯省共和國時代),南、北荷蘭省的「荷蘭」名聲遠播,與荷屬東印度公司(VOC)有關聯的地方,至今仍習慣以荷蘭稱呼有關吧!加上荷蘭政府過去也不是很嚴格規定只能用尼德蘭國名。
當時殖民地,有些至今仍是荷蘭的海外屬地,後來陸續取得更多的自治權,而成為荷蘭王國所屬的自治構成國。如在加勒比海的另三個自治構成國-阿魯巴(Aruba)、古拉索(Curaçao)、與荷屬聖馬丁(Sint Marteen),取得獨立主權後跟荷蘭王國併成為聯邦構成國,以荷蘭國王(或女王)為象徵元首,類似英國的大英國協。過去殖民過的世界各洲族群,移居荷蘭本土生活的相當多,帶來荷蘭飲食與生活文化的融合,走在荷蘭各地也感受到這股氣氛,也算是合眾國。
荷蘭的正式國名、國家組成、實質行政首都所在,即使遊歷過荷蘭的人,也許都不知道的冷知識。而再次的搞懂這些冷知識,組成一趟深度的自由行,結合自己喜歡的「主題」或「興趣」,不盲目的跟隨與一窩蜂的搶熱門景點拍照,是「比較旅遊」的另一種玩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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